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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川地普办〔2014〕53号普查工作承担单位: 为确保地理国情普查外业工作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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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川地普办〔2014〕53号普查工作承担单位: 为确保地理国情普查外业工作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

分类:
业界资讯
发布时间:
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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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工作承担单位:

    为确保地理国情普查外业工作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测绘安全生产规程》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惩治力度,请各单位务必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以下简称省普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普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装备及成果资料在普查过程中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省普查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普查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具体工作由省普查办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普查实施过程中或从事与省普查相关的测绘生产和服务时,所涉及的单位、普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装备及成果资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省普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普查工作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承担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普查工作实行测绘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八条 承担单位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明确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监督人员、生产人员、特殊岗位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结合各自任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生产例会、检查和监督制度。

第十条 承担单位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承担单位与各生产部门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依据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实施考核。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须在出测和收测时到测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单位应加强与测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医疗等部门沟通和交流,了解地区民风民俗、社会治安等情况,少数民族地区还要了解民族政策,为野外安全生产作业奠定良好基础。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须建立野外作业一日一报制度和节假日安全值班等制度。

第十三条 普查工作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应逐级上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由承担单位上报省普查办,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普查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定期上报制度。承担单位应按照省普查办《关于定期报送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信息的通知》(川地普办201318)要求,在每月8日、23日报送地理国情相关信息时,一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十五条 省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与重大事故协调处理。省普查办有权对承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承担单位必须接受省普查办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订普查安全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普查安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省普查办的各项安全指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普查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普查安全经费投入、设备配备,落实省普查办相应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监督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和组织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向省普查办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每天定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当天行程及安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购置安全保护设施等。

第十九条 内业生产设置安全员岗位,负责对分院(中队、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总结一周的安全情况,向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上报内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内业生产人员负责所管数据与资料的安全;对内业生产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告知安全员或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外业普查分院(中队、组)负责人负责向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报每日安全生产情况;在外业工作开展前,到相应市(州)、县(区)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需及时妥善处理;在危险地区作业时提醒小组成员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外业普查人员负责执行普查办及普查工作安全管理规定;携带普查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除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外,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外业普查分院(中队、组)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作好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车队有关管理规定,车辆有故障应及时修理,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十四条 所有从事普查工作管理、生产、检查、外业核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人员均享有接受安全法规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能、安全知识培训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对违背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指挥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指导工作,敢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生产人员应具有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章作业,敢于抵制和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挥。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省普查办。事故处理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报省普查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安全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事故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记,做好记录,绘制事故现场图或拍照。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交通事故的现场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委派并授权的事故调查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事故现场人员、知情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交政府管理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四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将安全生产内容列入培训课程,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经常性的开展防火、防洪、防意外、防有害气体、防触电及自我保护等教育。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救援常识,真正做到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不惊不慌,能够积极组织自救、寻求社会救援、保护现场、事故调查等。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杜绝“三违”教育: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安全员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国家局制定的《测绘安全生产暂行管理规定》、《测绘安全生产规程》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等。

第三十五条 作业员应熟知本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真正从思想上对安全生产引起高度重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条 外业普查分院(中队、组)应加强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救护常识,真正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相关交通法规与车辆安全知识的学习,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第三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随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1、新区域、新任务开工前;

2、查出安全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后;

3、任务区生产作业环境发生意外变化,将影响普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装备、成果资料及生产设备的安全时;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九 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必须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应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资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配置必要的安全保障装备、医疗保障装备,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向导。

第四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增强遇险分析与自救能力。

第四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制度,严格执行仪器设备出库、使用、入库手续。各种仪器设备均应有专人保管,仪器设备的运输、存放均应有反震、防潮、防火、防盗等保护性能的专用箱。

第四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建立成果资料使用制度,设专人负责成果资料的保管工作,认真履行借用、归还手续,防止成果资料泄密、丢失。外业生产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严禁单人外出作业,至少两人一组,作业组之间、作业组与汽车之间时刻保持联系;作业员遇到紧急情况,不要惊慌,寻找可自救方法的同时尽一切办法向周围同伴或外界求助。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危险作业区域,必须双车以上作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加强日常车辆检查和保养工作,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普查办负责对承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承担单位负责对下属部门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省普查办对各承担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与单位年度任务安排情况挂钩,具体措施如下:

(一)   制度健全,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检查到位,年度内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含保险赔付,下同)不超过5万元,即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经省普查办同意后,可以在普查任务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二)   制度不健全,未履行职责,或保障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得分。制度健全,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检查到位,但年度内仍然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5万以上(不含5万),10万以下(含10万),要求限期整改,并接受省普查办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   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10万以上(不含10万),20万以下(含20万),省普查办酌情核减该单位本年度任务,并要求停工整改,省普查办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普查工作。

(四)   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以上(不含20万),40万以下(含40万),省普查办取消该单位本年度普查工作资格,本年度已下达的任务,视情节酌情调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担单位自行负责。承担单位需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经省普查办检查合格后,可于次年继续承担普查任务。

(五)   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40万以上(不含40万),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省普查办取消该单位项目建设资格,该单位未完成的任务全部调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担单位自行负责。

(六)   年度内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省普查办核减该单位本年度任务,并要求停工整改,经省普查办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普查工作,所造成的损失由承担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十条 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承担单位资质业绩考核范围。

第五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局属各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非责任事故的局属各承担单位和主要领导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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